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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AI治理新紀元:《人工智慧基本法》通過後的產業實戰解讀(含法規全文)

2025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為台灣首部AI專法,也是台灣從技術追趕者轉向治理領航者的關鍵轉折。

這部法最重要的突破,是用風險分級框架結束了企業界長達八年「不知道紅線在哪裡」的焦慮。但立法只是起點,接下來12到18個月各部會能否訂出務實可行的作用法,才是真正的考驗。

以下是針對媒體提問的五個核心議題分析:

從產業實務角度來看,這次基本法通過最重要的突破是什麼?

最關鍵的就是「風險分級框架」終於有了法源基礎。過去八年,我們接觸超過300家導入AI的企業,最常聽到的困擾就是「不知道紅線在哪裡」。

現在,《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明定數位部要建立風險分類框架,企業終於知道哪些應用可以放手做、哪些需要謹慎評估。

舉個例子,客服聊天機器人屬於低風險,可以快速部署;若是銀行信用評分系統,就屬於高風險應用,必須有完整的驗證機制。

這種確定性對產業發展非常重要,讓創新不再是「先做再說、出事再改」的賭博遊戲。

對中小企業來說,這部法帶來什麼實質幫助?

第10條給了中小企業真正的資源。過去AI導入最大的障礙是資金,現在補助、租稅優惠、投資獎勵都有了法律位階,不再只是政策宣示。

更重要的是第13條的資料治理機制。台灣中小企業最痛的是「有設備沒資料、有資料不敢用」,單一工廠的資料量根本訓練不出好的模型;如果政府能建立去識別化的產業資料共享平台,讓同業在保護營業秘密的前提下共享訓練資料,這會徹底改變遊戲規則。

我們在CNC機械業的研究就發現,五家廠商聯合訓練的模型,準確度比單廠高出40%。

法律通過後,產業界應該立刻做什麼準備?

時間窗口只有6個月到一年。基本法給各部會兩年時間訂定作用法,但產業不能等。我建議三個立即行動:

  • 第一,企業要開始盤點內部的AI應用,並做風險自評,不要等到法規出來才手忙腳亂。
  • 第二,培養「AI治理人才」,未來每家公司董事會必須要有人既懂技術又懂AI法規,這不是純IT部門能處理的,管AI的跨領域人才要趕緊培養。
  • 第三,建立跨企業的資料聯盟。找3-5家信任的同業夥伴,一起合作技術先做實驗,摸索出資料共享的信任機制。誰先建立這套協作模式,誰就在AI時代佔得先機。


台灣人工智慧學校在這波變革中要扮演什麼角色?

我們必須從「技術培訓」升級為「合規加技術」雙核心。過去我們教企業怎麼用AI,現在還要教他們怎麼「負責任地用AI」。

具體來說,我們會把第4條的七大原則:永續、自主、隱私、安全、透明、公平、問責,轉化成可以執行的檢核表。

未來企業採購AI服務,第一個問題會是「符合哪一級風險規範?」我們要培養的不只是資料科學家,還有「AI合規稽核師」這種新職種。這是我們想像未來5年企業應用AI的樣貌,也是AIA策略的核心——台灣的負責任AI實踐模式。

這部法對台灣在全球AI競爭中的定位有什麼影響?

這是台灣從「技術追隨者」轉向「治理領航者」的關鍵一步。歐盟有AI法案,美國有NIST框架,但真正能在半導體、資通訊、精密製造這些實體產業落地AI治理的,台灣有絕佳的位置。

我常說的「務實長期主義」就是這個意思,我們不追求最炫的技術,而是透過把AI「負責任地、有效率地」嵌入產業價值鏈。

國際的AI排名指數有個「政策環境」評比項目,我預期,台灣會因為這部法,加上後續作用法的完整度,排名大幅提升。

但必須提醒的是,從立法到執行有很大的落差,關鍵在接下來12到18個月,各部會能否產出真正務實、可執行的管理規範,而不是又多一層官僚程序。


《人工智慧基本法》三讀通過條文

第一條  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應用環境,落實數位平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人生活品質,促進社會國家之永續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價值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技術應用符合社會倫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人工智慧,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第四條   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與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前提下,發展良善治理與基礎建設,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永續發展與福祉 
二、人類自主 
三、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 
四、資安與安全
五、透明與可解釋
六、公平與不歧視
七、問責

第五條  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 

前項驗證工具及方式之形成,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業、學者、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之意見。

第六條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人工智慧相關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前項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審議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項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

第七條   為提升國民對於人工智慧之知識與技能,政府應持續推動各級學校、產業、團體、社會及公務機關(構)之人工智慧與倫理教育,並厚植國民之數位素養。

第八條   政府應落實人工智慧發展政策,並鼓勵產官學界,積極推動人才及技術之跨域合作、交流與基礎設施之建立。

第九條   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預算,採取必要措施,持續確保經費符合推行人工智慧政策發展所需。

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並應設置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定期對外公布相關成果與評估意見,以作為政策持續推動與資源調整之依據。

第十一條  政府應於人工智慧開發、訓練、測試及驗證新興技術運作之影響時,提供合理使用、扶持及補助措施,並完善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之法規。相關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如與其他法規扞格,在符合本法第四條基本原則之前提下,以促進新技術與服務之提供為優先原則。 

為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及永續發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服務之創新實驗環境。

第十二條   政府應致力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並基於公私協力原則,積極與民間共同推動人工智慧之創新運用。

第十三條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四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第十五條   政府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 

政府應積極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實尊嚴勞動。 

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第十六條   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之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之。

第十七條  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其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合本法規定或無法規可適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前項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前,既有法規未有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第十九條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 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聞來源: https://futurecity.cw.com.tw/article/3909

  • 主辦暨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學校基金會
  • 協辦單位: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 捐助企業:
    台塑企業、奇美實業、英業達集團、義隆電子、聯發科技、友達光電、新光人壽-新壽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