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工智慧學校保密暨權益歸屬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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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 本人 參與台灣人工智慧學校(以下稱「本校」)之培訓課程進行專題研究,於專題研究期間知悉或可得知悉或持有專題研究委託人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為保持該等資料之機密性,本人同意恪遵下列各項規定,並確認與本校之智慧財產權權益歸屬狀態如下:

一、本同意書所稱「委託人」,係指委託本校從事專題研究之人,包括委任人、定作人或以其他契約聘請本校從事研究發展之人。

二、本同意書所稱「研發成果」,包括因專題研究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雛形產品、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布局、電腦軟體、營業秘密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或智慧之產出,不論其是否已依法取得權利、是否附著於媒介物上、以何種形式表達或呈現,亦不論其所附著之媒介物為何。

三、本同意書所稱「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係指因專題研究所得知,與委託人相關並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業務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或雖未標示,但經口頭告知或於提示時宣示應予保密之文件、物品、資料或資訊(不論該等資料或資訊儲存之形式與媒介物為何)。

四、本人於專題研究過程所完成之研發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本校。本人於專題研究過程中完成之其他研究成果,可取得其他權利或利益者,其權利或利益均歸屬於本校。前二項權利或利益之管理及運用,均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五、本校就前條各項權利或利益,有於國外提出申請登記或註冊程序,或訴訟者, 本人應為必要之協助。

六、本人應擔保下列事項:

 (1) 應嚴守保密義務,且不得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非屬本人專題研究範圍外之資訊。所謂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2) 本人因專題研究而知悉或持有之資料、資訊,僅限於專題研究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

 (3) 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取得、使用或洩漏委託人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亦不得自行取得、使用或洩漏該等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該等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

 (4)未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將課程內容或研究成果撰寫文章或論文對外發表。

 (5)若本人依法律或受法院之命令有義務揭露本校相關人員或專題研究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時,應儘速通知本校。

七、本人對其負有保密義務之相關事項與資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論於參與課程期間或之後均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該等事項與資訊之機密性。本人對本校或委託人之機密資訊之借閱,應確實依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人不再參與專題研究時,除私人用品外,應即將其所保管屬於本校或委託人所有之文件、物件及資訊(不論記錄於何儲存媒介),不論原件或影本,全部返還本校或其所指定之人,不得私自留存,並應立即辦妥交接相關手續。簽署人於參與專題研究期間,受本校或委託人之返還請求者,亦同。

九、本人因本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課程或專題研究結束而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署人免負保密義務:

 (1) 簽署人於本校或委託人揭露其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前已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

 (2) 簽署人於受本校或委託人揭露時,該等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已為公眾知悉者。

 (3) 本校或委託人自行揭露予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者。

十、本人違反本同意書之約定者,本校除依校內相關規定處理外,並得請求本人賠償本校因此所受之損害,及追究本人洩密之刑責。

十一、本同意書所定條款,如有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十二、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之;協商不成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簽署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同意書各項規定內容,茲於填寫表時勾選同意。

  • 主辦暨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學校基金會
  • 協辦單位: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 捐助企業:
    台塑企業、奇美實業、英業達集團、義隆電子、聯發科技、友達光電、新光人壽-新壽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