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管理辦法
- 第一條台灣人工智慧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樹立良善學習環境,確保空間財物安全、整潔維護、室內安寧、合理分配及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所提供之個人帳號及伺服器環境嚴禁借予他人使用,亦禁止用於非課程相關之用途 (如遊戲、 3D 渲染、挖礦等),違者一經察覺以退學處分。
- 第三條教室及公共區域之公物,應愛惜使用,不得擅自攜出室外,以及交換或搬移他處。
- 第四條學員請妥善保管個人物品、財物、書籍及設備,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 第五條學員於校區內應隨時佩掛本校識別證。
- 第六條學員識別證,應由學員保管,不得任意交給他人使用,一經查覺,以退學論。
- 第七條學員識別證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新台幣伍佰元整。學員休學或退學,識別證應繳回學校,未如期繳回者,應繳交工本費新台幣伍百元整。
- 第八條技術領袖培訓班學員除公共空間外,不得擅自參觀或闖入行政辦公區域及校區大樓其他樓層,違者以退學辦理。
- 第九條技術領袖培訓班學員學員座位之核配與規劃,由學校統一分配之。 學員經分配座位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一經查覺,視為曠課。
- 第十條學員在校區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對學員提出口頭、書面告誡或勒令退學辦理。
(一) 抽煙、從事賭博及吸食毒品者。
(二) 蓄意破壞公物設備者。
(三) 滋事、毆鬥者。
(四) 煮食、烤肉者。
(五) 妨害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者。
(六) 教室及公共空間使用公物設備,如有短少或人為破壞情事時,應由該借用學員負責賠償。 - 第十一條為維護教學環境及學習氣氛,在校區和校方所設立的網路社群及網路聊天室等,學員若有擾亂教學秩序、進行商業行為、散布不實資訊、進行人身攻擊等情形,經勸阻不聽者,本校有權對學員提出口頭、書面告誡或勒令退學辦理。
-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學校核定後自發布日實施,修訂時亦同。
- 主辦暨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學校基金會 - 協辦單位: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 捐助企業:
台塑企業、奇美實業、英業達集團、義隆電子、聯發科技、友達光電、新光人壽-新壽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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